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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车嚣张扰民 武汉交警建重点监控名单(全文)

人民网武汉12月10日电 (吴培勇 李佳)私自改装汽车排气管、消音器,行驶时噪声巨大,既不安全又严重,却自以为拉风,还频频出现在闹市区。对于这些令周边居民头疼不已的“油门轰响族”,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已根据市民举报及相关违法信息,建立重点监控,通过“轨迹侦查等方式进行定位追踪,逐一上门“家访”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接受处罚。今年11月至今,武汉交管部门已查处非法改装车辆20余台。

噪音扰民被举报 遭交警上门家访

12月5日下午4时,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涉牌涉证办案中心民警陈志颖、宗海接到群众举报,称有轿车在沿江大道禅石咖啡吧门前飙车,经过时引擎轰鸣,呼啸而过。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信息排查,中心民警将目标锁定为一辆号牌为鄂A5AQ10的白色三菱轿车。

该车因有多起超速、闯红灯记录,前期已经进入市交管局事故处重点监控名单中,被注明为“疑似非法改装车”。通过视频侦查等手段,发现该车曾在12月5日16时02分在沿江大道青岛路附近行驶。时间、地点与被举报的车辆信息十分吻合,经事故处领导统一部署,办案中心民警即刻展开行动,经排查、蹲守于次日上午11时在沿河大道龙王庙将停在自家小区内的白色三菱轿车查获。

据现场查证,该车不仅非法改装排气管,擅自拆除消音器,且逾期不年审,最后一次年审时间为2011年1月11日,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有28条之多。其中超速行驶、闯红灯5条,违反禁令标志达10余次,属于标准的“违法大户”。因逾期未年审,目前该车已被警方暂扣,车主杨某被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同时也将迎接“数罪并罚”。

非法改装车 难逃智能追踪全城拦截

据悉,今年仅11月份因群众举报而在行驶途中被交管部门追踪到的非法改装车辆就有七台。

11月10日14时40分,通过轨迹分析、视频侦查及路面布控等手段,事故处民警孙辉将正在金桥大道上超速行驶的黑色奥迪跑车拦停。经核查,该车正是涉牌涉证办案中心接群众举报后调查追踪的非法改装车。据车主王某自己介绍,改装排气管纯粹为了好玩,因为听朋友说把汽车消音器拿掉,引擎轰鸣声“如雷贯耳”,很是拉风。再加上排气管扩大后,感觉动力更强,不知不觉就开始超速行驶甚至飙车。被交警拦下后才知道擅自拆除消音器、改粗排气管属于违法行为,十分后悔,同时也为自己高速危险驾驶的行为感到暗暗后怕。

据交管局事故处领导介绍,非法改装车辆上路后,不仅噪声,更给周边居民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

对此,市公安交管部门已部署全天候加强重点路段、多发时段巡查力度,同时根据市民举报、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建立重点车辆监控,对外形疑似改装车辆、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多和市民举报噪音扰民、高速危险行驶的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对已查实的非法改装车辆,将使用智能追踪、上门“家访”等方式,责令恢复原状,对噪声扰民、高速危险驾驶等行为严查重处,尽全力还江城老百姓一个宁静、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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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非法改装?

1、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2、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车辆哪些部位不能改?

除法律规定允许改动的上述情况,擅自改装车辆尾翼、轮胎规格、天窗、车身翼子板、灯具(氙灯)、制动、方向盘、发动机、排气管等,都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改装后,又没有专门的测试仪器对整车进行技术调验,行驶中将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飙车”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